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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資源回收推廣協會
消防署統計110年至112年資源回收廠(場)火災案件共計發生52次
【起火原因】
1.以遺留火種23次為首,占44.2%;
2.其次為電氣因素13次,占25.0%;
【起火處所】
1.以空地16次為首,占30.8%;
2.其次為回收區8次,占15.4%。
【防火安全措施】
1.落實廠(場)區內之火源管制。
2.接觸或混合後可能引發火災之物品應分別存放,保.持安全距離或予以區隔。
3.設置滅火器或消防栓等消防安全設備,以利初期滅火。
4.避免回收物大量堆積,並注意堆積環境之通風。
5.派員定時巡邏或設置監視器監控廠(場)區安全。
6.妥善處理高火災風險回收物(噴霧罐、鋰電池等物品),並與可燃物分開存放,保持安全距離或予以區隔。
7.堆置易燃、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時,應定時監測場所溫度、濕度及可燃性氣體濃度(如:裝設溫度偵測及警報裝置、可燃性氣體偵測器等),並設置自動撒水降溫或迅速將熱能排出之裝置等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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